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复核细则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复核细则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复核细则主要分为对两方面:对起草单位的要求与对复核单位的要求。

A、对起草单位的要求:

a、HPLC法用于药品的有关物质检查或含量测定时,需提供建立HPLC法的依据及参考文献。

b、应对建立的方法进行论证,按照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凡例与附录收载的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项下所列的要求进行试验。

c、建立方法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①首选填料为十八烷基键合硅胶,并至少对两根不同品牌的色谱柱进行比较试验,其中一根为国产柱。

②流动相首选甲醇-水系统,应尽可能少用含有缓冲液的流动相,如为碱性药物,流动相的pH值应为7~8;如为酸性药物,流动相的pH值应为3~4。

③尽可能选用流动相作为溶剂,如未能选用,应说明原因。

④内标物应首选易得到的纯度较高的化学试剂或对照品,应与待测物质化学结构相似,理化性质接近,峰的响应值相当,以及分离度应大于1.5,另应考虑对照品的来源问题。

⑤检测器首选UV检测器。

d、采用HPLC法进行有关物质检查时,如杂质峰的响应值与主成分峰的响应值相差太大,应首选自身对照法,而不宜选用面积归一化法。

e、HPLC法用于原料药的含量测定。如以内标法测定含量,应考虑内标物是否含有干扰供试品的杂质;如以外标法测定含量,对照品与供试品应各取样2份,对照晶溶液各进样3次,供试品溶液各进样2次,计算相对标准差(RSD应不得大于l.5%)。

B、对复核单位的要求:

a、按照起草单位提供的色谱条件与方法进行复核。

b、当HPLC法用于有关物质的检查时,应进行最低捡出量试验。

c、应考虑对同一样品分析结果的重现程度、方法的可行性,并作出评价。

以上是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复核详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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